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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加强医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加强医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经贸(1993)176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医药产品是特殊商品。近两年,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区盲目开放医药集贸市场,致使制售假劣药品活动猖獗,假药致死人命案件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医药管理”。
  当前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应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和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保持医药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相对稳定,从而加强医药管理工作,以利于医药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加强医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办字〔93〕第226号)转发你们,请会同医药部门向当地政府作一次汇报,以征得地方政府支持。

     国家医药局关于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加强医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办字〔93〕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家医药管理局改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目前各地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开始。为保证地方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有秩序地进行机构改革,毫不松懈地抓好日常工作,确保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医药管理”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医药管理部门要教育所属人员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顾全大局,严防在机构改革中出现各种不良倾向。
  二、医药商品具有人命关天的特殊性质,不属于进一步放开经营的范围。各地医药管理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国发〔1992〕57号和国药联办字〔90〕第307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当前,要配合“打假”工作,特别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严格对申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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