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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
 加强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1994)96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委起草了《关于加强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若干意见》,并在全国经贸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认真讨论。会后,又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是经济工作面临的一个新的、极其迫切和重要的课题。现就加强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若干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如下:
  一、加强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高度重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必须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1994年改革的步伐很大,是十几年来改革措施出台最多的一年,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必然会发生摩擦和碰撞,经济运行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搞好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只有经常的微调和小调,才能避免大调,避免经济发展上的大起大落。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就是要遵循以价值规律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总目标的实现。
  二、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握宏观调控力度,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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