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关于尽快归还拖欠机械工业重点企业设备款的紧急通知
(电经(1993)408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电力局(电管局)、电力建设单位、有关机械工业制造企业:
最近,朱镕基副总理等领导就机械工业部分重点企业“三角债”问题做了专项批示。再次明确归还发电设备拖欠款的要求。为确保按时、如数归还所欠机械工业的发电设备款,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特请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有关分行及经办行要认真执行建设银行建总函字〔1993〕361号文的要求,确保贷款资金计划全额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截留。针对目前机械工业设备制造企业货款回收率低的情况,要抓紧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所拖欠的发电设备款,并将落实情况报建行总行信贷部。
二、各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单位要坚决执行建总函字〔1993〕361号文的要求,必须于十月底前从所注入的贷款资金中优先归还所拖欠的发电设备款,即使工程项目进度减缓,也要保证优先还拖欠款。对逾期不还的单位由有关专业银行通知项目经办行,强行将建设项目帐户上的资金优先支付还欠。
三、随着国家年度投资逐步到位,各电力建设单位除积极归还建总函字〔1993〕361号文所戴帽下达的拖欠款外,还要千方百计地筹集资金,于年底前还清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单位核实所欠机械企业发电设备款。
四、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要积极、主动与有关电力部门配合,尽快收回所欠设备款。货款回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机械工业部、电力工业部,以便协调解决。
为防止新的拖欠,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要加快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学会保护自己,订合同时要进行项目审批情况和对方资信情况的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决不可盲目投料,否则今后形成的拖欠由企业自负。
五、各有关制造企业必须按国家计划和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制造任务,对已产成的设备,即使拖欠部分货款也应积极组织发运,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按期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