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9〕131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由你部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10月2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