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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9〕131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由你部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10月2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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