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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1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云政发〔1999〕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云南省是一个多山的高原省份,耕地资源紧缺,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各类用地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52.3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5.6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33.3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0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09.83万公顷,做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13.73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0%。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滇东北和滇西北地区,要加强森林、草场的保护和建设,有计划地实施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合理安排交通和能源建设用地;滇中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荒山绿化和流域综合治理;滇东南和滇西南地区,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综合开发利用山地资源,发展热带作物和经济果林,合理安排城镇和交通、能源建设用地。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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