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12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的报告》(青政〔1999〕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青海省位于西北内陆高原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较低,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出,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3.6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0.93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2.67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6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7.8万公顷,做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5.04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0%。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西宁河谷山地和青海东部黄土高原地区,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青海湖环湖山地、盆地地区,要积极改良天然草地,合理安排农、牧业用地,加快青海湖环湖防风固沙林和黑河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柴达木盆地地区,要统筹安排农、林、牧业和盐化工、天然气等工矿建设用地,切实保护地下水和草地资源;青海南部高原地区,要以牧为主,积极治理沙化草地,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涵养林的保护。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