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10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川府〔1999〕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四川省作为人口大省和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及天然林重点保护地区,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48.86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0.4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33.3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1.4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4.95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41.81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1.79%。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成都平原和盆地丘陵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整理和农田基本建设,保护林地的人文、自然风景资源;川西南山地地区,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综合开发山地资源,有计划地实施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和坡耕地改梯田;川西北高山高原地区,要因地制宜安排林牧用地,大力开发和建设草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