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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10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陕政字〔1999〕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陕西省位于黄河上中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十分迫切,又是国家重要的农业和能源生产基地,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52.9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5.6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40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4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5.11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11.27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0%。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陕北黄土高原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陡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同时保障能源开发用地;关中平原地区,要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陕南秦巴山地地区,要重点保护好河川和平坝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综合开发山地资源。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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