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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9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提请批准吉林省和长春市、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吉政文〔1999〕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为进一步发挥农用地资源优势,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9.61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3.33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4.28万公顷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不得少于19.61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面积不低于557.84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84.89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7%。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中部台地平原地区,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占耕地,巩固发展商品粮基地,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西部平原地区,要坚持农牧结合,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和天然草地,合理开发后备土地资源;东部和东南部山地丘陵地区,要加强林地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陡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大力复垦工矿废弃地。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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