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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请示》(津政报〔199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并将努力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港口城市和北方重要经济中心。你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之间的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实现市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9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66万公顷,安排生态退耕等占用耕地0.24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34万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2.6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7.73%。
  四、按照《规划》要求,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域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市中心区和近郊区,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蔬菜及其他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建设;滨海地区,要依托港口,发挥滩涂、荒地资源优势,合理配置现代工业、交通、能源和外向型产业建设用地,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各郊县,要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强化对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市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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