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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陈述国内产业损害的事实、理由,并提交有关证件材料;
  (三)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会旨在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举行期间提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在听证会结束后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验。
  第十六条 听证会的其他组成成员经首席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案件事实及相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并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必须涉及自身的商业秘密才能作出充分、准确、完整陈述的,可以申请举行不公开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由听证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后,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报送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且已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中止听证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人撤回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止或者终止听证情形的,是否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前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决定,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后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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