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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5号)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作出产业损害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
  第三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提出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各利害关系方。
  第五条 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听证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听证。
  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具体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3人或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听证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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