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价格管理权限,规范工作制度。在全网实行农网还贷加价和价差平摊的,由省级物价部门测算方案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在一县范围实行平摊加价的,由省级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以上加价平摊方案原则上一年报批一次。为解决新机上网、电网配套工程还贷等其它问题进行的电价调整仍按现行管理权限和方式审批。
七、尽量减少城乡同价对城市电价的推动。改革电力短缺时期的有关电价政策,下列腾出的电价空间解决农网还本付息和城乡价差均摊问题:(1)2000年取消每千瓦时加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空间;(2)降低还贷已结束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尚未结束还贷的机组按剩余的经营期及现行贷款利率重新核定上网电价腾出的空间。
八、妥善处理农网改造中向农民收费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农网400伏及以下线路的资金投入问题,合理安排资金进行建设改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的要求,供电企业要加大对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不能强行要求农民集资购买。农民已出资购置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表的,不再交纳电能表保证金。由于国家已安排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核实。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电子容量,不得向农民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
九、严格审查并规范农网改造的“差价还息”工作。考虑到农网改造的特殊性,在国家未出台统一还贷加价方案前,为保证贷款利息的偿还,作为过渡措施,对通过“两改”降低供电成本、增加供电量的效益不足以解决农网改造资金还息的县,经报省级物价部门同意,可从“两改”获得的农村电价降低空间中预留少部分空间(不得超过一半)用于还息。这部分收入必须建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国家出台统一还贷加价方案时,这部分预留的价差应冲抵还贷加价标准,及时降低农村电价。
十、建立“同价”工作定期联系制度。各省级物价部门要以简报形式,每季度向国家计委报告“同价”工作进度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计委将组织各地进行交流,并及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同价”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