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计价格〔1999〕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目前,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两改一同价”)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了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乡用电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切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要督促加大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投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变线损,为“同价”打下基础。农网改造项目调整概算,省级物价部门必须根据还贷加价情况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二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劳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约束造价。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要注意制止盲目追求高标准、扩大投资的倾向,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四是要主动参与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对农村电工人数、工资水平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和监督,确保农电体制改革能达到“两改一同价”方案要求的标准。
三、认真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的还本利息加价工作。
(一)国家批复的农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均通过在销售电价中加价的形式解决,专项用于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下列投资不能计入电价:(1)突破国家计委批复规模的投资;(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追加的投资;(3)被挤占挪用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