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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计价格〔1999〕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减少价格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认证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开展价格认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对价格认证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管理、引导、规范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附: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
  第三条 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
  第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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