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计价格〔1999〕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近几年来,我国进口的化肥主要是国内资源比较短缺的钾肥、复合肥,是随着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施肥观念的更新而使用量逐年增加的品种,需求对价格的约束不强。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精神,防止进口化肥价格过高,保护农民利益,现将有关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即港口交货价格)由我省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经营费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凡是分配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及烟草、农垦、林业等部门的进口化肥配额,不论是否规定分配流向,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我委申报有关资料,由我委核定港口交货价格。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