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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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