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学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 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