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失效]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 新开业的期货经纪公司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受到中国证监会停业整顿处罚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停业整顿期满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后参加年检。
  经批准停业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营业部,复业后参加年检。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情况;
  (二)财务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经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的初检,并将有关年检材料和初检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复检。
  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五节 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客户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
  特别处理工作组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特别处理开始之日起,由特别处理工作组行使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
  特别处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仍由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客户持仓、客户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客户保证金;
  (四)决定客户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经批准后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特别处理期限届满,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特别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该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该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五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