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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失效]

  (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条件;
  (三)转让股权的期限及其方式;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订立协议的时间和地点。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获准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营业部变更住所、营业场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或者撤销营业部,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内报刊上公告;营业场所变更的,还应当在原营业场所张贴公告。

第三节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解散情形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终止: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及客户持仓和保证金的处理方案,经批准后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期货经纪公司清算时,必须优先处理客户持仓和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撤销营业部的,必须依法处理该营业部客户持仓,优先返还客户保证金。
  未处理完客户持仓和客户保证金之前,不得转移营业部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缴回《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逾期不缴回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注销。
  期货经纪公司终止的,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和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第四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持续拥有符合法定要求的从业人员、技术设备,执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稳健、合法经营。
  第四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客户查阅。

第二节 期货经纪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期货经纪合同是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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