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媒体合办栏目或者与电信服务机构合作的,备案手续是否齐备;
(六)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部门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是否将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处,以供投资者或客户查验;
(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将其向他人提供的咨询服务的资料按规定妥善保存;
(九)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代理他人从事证券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欺诈投资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十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送的各种材料的真实性;
(十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每六个月对辖区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事实真相,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碍检查。
第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工作记录。检查人员可对检查中的有关情况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检查结果未公开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机构或个人的任何方式的宴请;
(二)接受被检查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免费住宿安排;
(三)接受被检查机构或个人的任何方式的娱乐安排;
(四)接受被检查机构或个人的任何礼品、纪念品;
(五)无偿使用被检查机构或个人的交通、通讯等工具。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有:
(一)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定期报送相关报表;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证券的发行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时,对其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等工作成果进行检查;
(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在各类媒体(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话台、声讯台、传真系统、电脑网络、内部资料等)上传播的证券投资咨询信息进行检查;
(四)针对特定问题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出具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