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6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表》;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季报表》;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季报表》

1999年7月21日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检查制度。
  第二条 本检查制度适用于所有取得证监会授予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第三条 本检查制度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
  第四条 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人员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二)检查人员通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咨询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说明事实真相及有关情况;
  (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现场检查的内容有: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时,是否签订了符合规定的投资咨询服务合同;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办“工作室”的,其与他人的合作方式、收费办法是否合法;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举办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时,是否办理报批手续;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内容、业务方式、业务场所、高级管理人员、有业务资格的投资咨询人员发生变化时,是否按时提出变更报告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有业务资格的投资咨询人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是否报告并及时补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