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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财务工作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兼管;
  (二)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三)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法律办事,积极实现稳妥的增值,其主要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债券或存入国家各商业银行生利取息,购买或存放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保持本金不动,以其利息支付补助款项;
  (五)不定期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捐款情况和补助对象一览表;
  (六)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并在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条 捐款的接收和回报
  (一)接收汇款(包括银行汇款和邮政汇款)、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或现金;
  (二)开具统一收据;
  (三)对社会上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卡。
  第八条 烈士抚恤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1997年1月1日后因公殉职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公安民警的家属;
  (二)发放标准:10000元。
  第九条 英烈子女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00年1月1日后在大专以上学校就读的所有烈士、因公牺牲和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英模的子女;
  (二)发放标准:
  1、大专生:3000元;
  2、本科生:5000元;
  3、硕士生:6000元;
  4、博士生:8000元;
  5、博士后:10000元。
  第十条 英烈抚恤慰问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和形式
  1、在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的重大节日慰问活动中,向烈士、牺牲和伤残的英模家属发放慰问金。
  2、公安部及政治部领导看望英烈家属时,送上慰问金。
  (二)发放标准:1000至2000元。
  第十一条 各种抚恤补助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由各地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根据本规定,分别填写《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审批表》和《全国公安英烈子女助学金审批表》,逐级上报至基金管理办公室;《全国公安英烈抚恤慰问金审批表》由承办单位填写,直接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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