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及城市房地产收费,刺激房地产消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房地产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清理整顿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和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包括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管理性收费和各种配套费,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收费,控制房地产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
六、清理整顿涉及汽车的各种收费,刺激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在机动车辆上的乱收费问题,对涉及汽车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减轻车主负担,启动汽车消费。在车辆购置环节,除国务院批准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外,严禁各地区以各种名义收取购买车辆附加费(包括小汽车调节金、专控商品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在车辆落籍环节,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机动车辆牌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在车辆使用环节,除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批准以及省级(不含副省级,下同)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项目外,一律不得征收其他收费项目。
七、贯彻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完善非义务教育收费制度,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管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与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从今年开始,将适当调高高等教育收费标准。要积极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对学生住宿费标准可按保本微利原则进行核定,以增加居民教育消费投资,带动与教育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学校利用社会力量兴建学生公寓、修建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设施,应实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积极为高校改革创造条件。
要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教育附加,凡属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出台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应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台新的向企业和社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按照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地方不得越权审批。
八、加强收费审批管理,严禁出台新的涉及企业和农民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作为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职能部门,要严把收费审批关。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外,中央各部门自行发文收费或要求地方立项收费的,一律不得作为收费立项的依据,已经立项的,要立即纠正。征收政府性基金(包括各种附加、资金、专项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审批设立各种基金。清理期间一律暂停出台新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随意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禁止利用行政职权或行业主管地方强制进行培训、发证收费。现行各种证照性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不得在办证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实施行政管理等公务活动中搭车征订或出售报刊杂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