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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落实各项收费减免政策,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解困和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及残疾人自主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予以减免,积极推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免收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鼓励煤炭出口创汇。同时,有关地区要尽快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规定,对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和铜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并相应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促进企业尽快解困。
  各地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有关规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落实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以及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3年内免征有关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要加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积极作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办理工商执照等有关手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四、认真清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商品进出口环节的各种收费项目,促进利用外资和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中发〔1998〕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坚决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要结合“三检”(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改革,对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包括港口收费进行清理,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低出口成本,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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