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综字〔1999〕121号 1999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各种收费)管理的政策作用,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涉及农民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有效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和各种收费的监督管理。1999年农民交纳的提留统筹费绝对额不得超过1997年的实际负担水平。坚决制止用“以资代劳”名义向农民乱收费。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农村教育集资除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一律暂停审批一年,已审批的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同时,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财综字〔1999〕26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就学、结婚登记及农民建房中的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的有效需求。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有关调查研究工作过程中,要切实防止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涉农收费纳入改革范围,加重农民负担。
二、继续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经营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对1997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已公布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要狠抓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最近,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一批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并与有关部门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根据中央精神,积极做好本地区的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为国有企业三年解困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