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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审计计划。是否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内容是否恰当、规范;遇特殊因素是否及时调整和修改了审计计划。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所有应予关注的事项是否均实施相应程序并有完整的记录,是否存在重大错漏。
  (五)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
  (六)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是否恰当,有无应保留而未予保留、应否定而未予否定、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与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是否充分、严密;审计结论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全面。
  (七)管理建议书。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是否按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提出的建议是否中肯、恰当。
  (八)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应予充分关注的事项,是否予以充分关注并按规定予以揭示。

第三章 核查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采取抽样方式进行。核查样本的确定应遵循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和有利于促进财政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核查样本时应予特别考虑:
  一、根据举报已掌握企业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具体线索的;
  二、社会审计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结论的形成依据不足,以及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可能存在重大错漏并可能对审计结论发生重大影响的;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所保留部分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或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出具拒绝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
  第十三条 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一般从每年6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
  第十四条 年度核查工作开始前,应对核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实施核查一般应提前3天向被核查的单位下达核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核查工作结束后60日内,财政部门应当向被核查单位下达《核查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罚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下达《核查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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