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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一)水河流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不包括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防汛抢险费用;
  (三)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四)城市骨干防洪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五)其他应在正常防汛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第三章 特大抗旱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
  第十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具体包括:
  (一)县及县以下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具备、简易运输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二)在特大干旱期间,对抗旱应急修建水源设施和提运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三)为解决特大干旱期间临时发生的农村人畜饮水困难而运送水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四)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补助;
  (五)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增雨所发生的飞行费、材料费及抗旱节水、集雨等抗旱新技术、新措施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抗旱服务组织,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对农村集体、农民兴办的抗旱服务组织和抗旱股份合作制小型水利设施,特大抗旱补助费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为抗旱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墒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
  (三)印发抗旱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四)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要求中央财政给予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可由省财政、水利厅(局)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直接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相应的主管委(局)直接向水利部申报,由水利部汇总后向财政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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