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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9〕238号 1999年8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在总结过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对1994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关于《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说明(略)

附件一: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完善国家防灾抗灾体系,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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