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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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