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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
 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财税字〔199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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