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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
 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 财税字〔19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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