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
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
(劳社部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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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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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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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内务部、│(64)中劳薪字│1964年6月2日 │适用期已过 ┃
┃1 │财政部、全国总工│231号 │ │ ┃
┃ │会关于国营、公私│(64)财工制王│ │ ┃
┃ │合营企业、事业单│687号 │ │ ┃
┃ │位撤销或转为集体│(64)内优字 │ │ ┃
┃ │所有制以后遗留下│103号 │ │ ┃
┃ │来的若干劳动保险│(64)会通字30│ │ ┃
┃ │待遇由谁继续发给│号 │ │ ┃
┃ │问题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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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 │ │ ┃
┃2 │临时工劳动保险待│(79)劳总险字│1979年9月1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 │遇问题的复函 │9号 │ │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劳人险[1987]│1987年4月24日 │适用期已过 ┃
┃3 │休养老基金和职工│4号 │ │ ┃
┃ │待业保险基金管理│ │ │ ┃
┃ │问题的通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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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部关于银│劳人培[1987]│1987年5月11日 │适用期已过 ┃
┃4 │行、保险系统职工│14号 │ │ ┃
┃ │待业保险基金缴纳│ │ │ ┃
┃ │和合同制工人养老│ │ │ ┃
┃ │金统筹问题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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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劳险字[1989]│1989年7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
┃ │险管理体制问题的│14号 │ │于印发劳动和社会┃
┃ │复函 │ │ │保障部职能配置内┃
┃ │ │ │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 │ │ │ │规定的通知》(国┃
┃ │ │ │ │办发[1998]50号)┃
┃ │ │ │ │已有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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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解决江│劳险字[1989]│1989年9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
┃6 │苏省部分地区社会│20号 │ │于印发劳动和社会┃
┃ │保险工作管理体制│ │ │保障部职能配置内┃
┃ │问题的函 │ │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 │ │ │ │规定的通知》(国┃
┃ │ │ │ │办发[1998]50号)┃
┃ │ │ │ │已有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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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转发中央、│劳险字[1989]│1989年9月27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
┃7 │国务院关于社会保│21号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险工作的指示、规│ │ │制度改革的决定》┃
┃ │定的通知 │ │ │国发[1991]33号文┃
┃ │ │ │ │)等文件已有新规┃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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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试行《│劳部发[1993]│1993年5月18日 │已被《关于印发<┃
┃8 │社会保险会计制度│46号 │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
┃ │》的通知 │ │ │制度>的通知》(┃
┃ │ │ │ │财会字[1999]20号┃
┃ │ │ │ │)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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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部发[1993]│1993年10月20日│已被《关于印发<┃
┃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278号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
┃ │(试行)》的通知│ │ │制度>的通知》(┃
┃ │ │ │ │财会字[1999]60号┃
┃ │ │ │ │)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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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对《关于劳│劳部发[1994]│1994年6月21日 │财政部、劳动部、┃
┃10│动保险管理服务费│264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
┃ │是否转交“财政专│ │ │家税务总局在关于┃
┃ │户”进行管理的请│ │ │印发《企业职工基┃
┃ │示》的复函 │ │ │本养老保险基金实┃
┃ │ │ │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 │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财社字[1998]6 ┃
┃ │ │ │ │号)中已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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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保持社│劳部发[1994]│1996年8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
┃11│会保险管理体制稳│319号 │ │于印发劳动和社会┃
┃ │定的通知 │ │ │保障部职能配置内┃
┃ │ │ │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 │ │ │ │规定的通知》(国┃
┃ │ │ │ │办发[1998]50号)┃
┃ │ │ │ │已有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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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对辽宁省劳│劳部发[1996]│1996年4月2日 │财政部、劳动部、┃
┃12│动厅《关于社会保│110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
┃ │险基金不宜纳入财│ │ │家税务总局在关于┃
┃ │政第二预算管理的│ │ │印发《企业职工基┃
┃ │请示》的复函 │ │ │本养老保险基金实┃
┃ │ │ │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 │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财社字[1998]6 ┃
┃ │ │ │ │号)中已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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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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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国务院人│(58)中劳配字│1958年5月12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1 │事局、内务部关于│第156号 │ │ ┃
┃ │复工复职的退伍军│(58)国人办发│ │ ┃
┃ │人在现役期间的军│字第545号 │ │ ┃
┃ │龄应当计算为连续│(58)内优字第│ │ ┃
┃ │工龄的通知 │24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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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局工资局关于│(59)中劳薪字│1959年9月2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2 │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第108号 │ │ ┃
┃ │组合并原有工人的│ │ │ ┃
┃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 │ ┃
┃ │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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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61)内人工字│1961年10月9日 │适用期已过 ┃
┃ │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第55号 │ │ ┃
┃ │经批准入学学习能│ │ │ ┃
┃ │否计算工作年限的│ │ │ ┃
┃ │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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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62)中劳薪字│1962年3月17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4 │于泥木工人连续工│第23号 │ │ ┃
┃ │龄的计算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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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2)中劳薪字│1962年4月17日 │适用期已过 ┃
┃5 │原在供销社工作的│第52号 │ │ ┃
┃ │职工转到国营农场│ │ │ ┃
┃ │工作后的工龄计算│ │ │ ┃
┃ │问题给黑龙江省劳│ │ │ ┃
┃ │动局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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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62)中劳薪字│1962年6月24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6 │于大专学校调干生│第115号 │ │ ┃
┃ │工龄计算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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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已经享│(62)中劳薪字│1962年7月17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7 │受过一次性退休待│第138号 │ │ ┃
┃ │遇后又参加工作的│ │ │ ┃
┃ │人员的工龄计算问│ │ │ ┃
┃ │题的复函 │ │ │ ┃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2)中劳薪字│1962年7月24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8 │原手工业生产合作│第150号 │ │ ┃
┃ │社职工连续工龄的│ │ │ ┃
┃ │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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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2)中劳薪字│1962年9月3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9 │生产自救工人的工│226号 │ │ ┃
┃ │龄计算问题给安徽│ │ │ ┃
┃ │省劳动局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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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部关于家庭生│(62)内发字 │1962年10月10日│已被《民政部关于┃
┃10│活无依靠的退职老│23号 │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
┃ │、弱、残职工救济│ │ │济问题的复函》(┃
┃ │工作中若干问题的│ │ │民发工[1980]11号┃
┃ │解答 │ │ │)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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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62)中劳薪字│1962年10月13日│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11│于调干生的解释及│第292号 │ │ ┃
┃ │工龄计算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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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62)中劳薪字│1962年10月15日│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12│于调干学习毕业后│286号 │ │ ┃
┃ │不服从分配的工龄│ │ │ ┃
┃ │计算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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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2)中劳薪字│1962年11月3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13│调干学习期间的工│第318号 │ │ ┃
┃ │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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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部关于荣校学│(62)内优字第│1962年11月10日│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14│员办理复员手续后│203号 │ │ ┃
┃ │留校学习期间是否│ │ │ ┃
┃ │计算工龄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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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全国总工│(62)中劳薪字│1962年11月30日│适用期已过 ┃
┃15│会复关于煤矿井下│第339号 │ │ ┃
┃ │工人自动离职或者│(62)会字第69│ │ ┃
┃ │请假逾期未归而后│号 │ │ ┃
┃ │又返回原单位工作│ │ │ ┃
┃ │的工龄计算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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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全│(63)中劳薪字│1963年6月7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16│总生活办公室关于│第179号 │ │ ┃
┃ │码头装卸工人的连│(63)生活字第│ │ ┃
┃ │续工龄计算问题的│435号 │ │ ┃
┃ │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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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3)中劳薪便│1963年7月21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17│季节工转为正式工│字第185号 │ │ ┃
┃ │以后连续工龄的计│ │ │ ┃
┃ │算问题 │ │ │ ┃
┠─┼────────┼──────┼───────┼────────┨
┃ │内务部关于由企业│(63)内人工字│1963年8月7日 │适用期已过 ┃
┃18│调到国家机关、事│第132号 │ │ ┃
┃ │业单位的工作年限│ │ │ ┃
┃ │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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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3)中劳薪字│1963年8月12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19│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第269号 │ │ ┃
┃ │的社员转入全民所│ │ │ ┃
┃ │有制单位后如何计│ │ │ ┃
┃ │算连续工龄问题给│ │ │ ┃
┃ │武汉市总工会的复│ │ │ ┃
┃ │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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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3)中劳薪便│1963年8月27日 │适用期已过 ┃
┃20│民间剧团的演员和│字第233号 │ │ ┃
┃ │工作人员转入国营│ │ │ ┃
┃ │企业后的工龄计算│ │ │ ┃
┃ │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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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3)中劳薪便│1963年12月30日│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21│原在集体所有制单│字第491号 │ │ ┃
┃ │位工作的职工或社│ │ │ ┃
┃ │员连续工龄计算问│ │ │ ┃
┃ │题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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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部关于在革命│(64)内人工第│1964年2月8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22│根据地洪山公学等│37号 │ │ ┃
┃ │学校学习的时间是│ │ │ ┃
┃ │否计算工作年限问│ │ │ ┃
┃ │题的复函 │ │ │ ┃
┠─┼────────┼──────┼───────┼────────┨
┃ │内务部、财政部关│(64)内城字 │1964年3月6日 │适用期已过 ┃
┃23│于解决企业职工退│30号 │ │ ┃
┃ │休后生活困难经费│(64)财文王字│ │ ┃
┃ │问题的通知 │156号 │ │ ┃
┠─┼────────┼──────┼───────┼────────┨
┃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64)内人工字│1964年7月16日 │适用期已过 ┃
┃24│员参加工作时间计│129号 │ │ ┃
┃ │算问题的复函 │ │ │ ┃
┠─┼────────┼──────┼───────┼────────┨
┃ │内务部关于解放前│(64)内人工字│1964年8月17日 │适用期已过 ┃
┃25│脱离革命队伍,解│第155号 │ │ ┃
┃ │放后又参加工作的│ │ │ ┃
┃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 │ ┃
┃ │函 │ │ │ ┃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4)中劳薪字│1964年8月20日 │适用期已过 ┃
┃26│街道工业中的工作│第342号 │ │ ┃
┃ │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 │ ┃
┃ │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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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4)中劳薪字│1964年8月20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27│临时工被录用为长│第344号 │ │ ┃
┃ │期工后的工龄计算│ │ │ ┃
┃ │问题的复函 │ │ │ ┃
┠─┼────────┼──────┼───────┼────────┨
┃ │内务部关于农村基│(64)内人工字│1964年8月21日 │适用期已过 ┃
┃28│层信用社工作人员│第162号 │ │ ┃
┃ │调到机关、企业、│ │ │ ┃
┃ │事业单位后工作年│ │ │ ┃
┃ │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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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部关于暂列编│(64)内人工字│1964年9月3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29│外的老弱残人员在│174号 │ │ ┃
┃ │暂列编外期间是否│ │ │ ┃
┃ │计算工作年限问题│ │ │ ┃
┃ │的复函 │ │ │ ┃
┠─┼────────┼──────┼───────┼────────┨
┃ │内务部关于从集体│(64)内人工字│1964年9月18日 │适用期已过 ┃
┃30│所有制单位调到国│第180号 │ │ ┃
┃ │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 │ ┃
┃ │工作人员的工龄计│ │ │ ┃
┃ │算问题的复函 │ │ │ ┃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4)中劳薪字│1964年11月27日│适用期已过 ┃
┃31│因所在私营企业单│第522号 │ │ ┃
┃ │位歇业而离职的职│ │ │ ┃
┃ │工连续工龄如何计│ │ │ ┃
┃ │算问题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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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部关于手工业│(64)内人工字│1964年12月11日│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32│合作工厂和手工业│第36号 │ │ ┃
┃ │合作社职工提拔为│ │ │ ┃
┃ │国家干部后的工龄│ │ │ ┃
┃ │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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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64)内人工字│1964年12月28日│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33│事局关于退职人员│第258号 │ │ ┃
┃ │、复员军人参加工│ │ │ ┃
┃ │作后工作年限计算│ │ │ ┃
┃ │问题的复函 │ │ │ ┃
┠─┼────────┼──────┼───────┼────────┨
┃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65)中劳办访│1965年2月15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34│“关于处理安置和│字第42号 │ │ ┃
┃ │精简遗留问题的若│ │ │ ┃
┃ │干政策界限”的函│ │ │ ┃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5)中劳薪字│1965年4月4日 │适用期已过 ┃
┃35│演员学习期间工龄│第81号 │ │ ┃
┃ │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
┠─┼────────┼──────┼───────┼────────┨
┃ │内务部关于新生公│(65)内人工字│1965年4月21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36│学学习期间是否计│第66号 │ │ ┃
┃ │算工作年限问题的│ │ │ ┃
┃ │复函 │ │ │ ┃
┠─┼────────┼──────┼───────┼────────┨
┃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65)内人工字│1965年5月7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37│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第73号 │ │ ┃
┃ │原在手工业合作社│ │ │ ┃
┃ │工作的时间能否计│ │ │ ┃
┃ │算连续工龄问题的│ │ │ ┃
┃ │复函 │ │ │ ┃
┠─┼────────┼──────┼───────┼────────┨
┃ │内务部关于精简退│(65)内发字 │1965年9月9日 │已被《民政部关于┃
┃38│职的老职工生活困│18号 │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
┃ │难救济工作中若干│ │ │济问题的复函》(┃
┃ │问题的解答 │ │ │民发工[1980]11号┃
┃ │ │ │ │)取代 ┃
┠─┼────────┼──────┼───────┼────────┨
┃ │内务部关于印发《│(65)内发字 │1965年10月30日│适用期已过 ┃
┃39│精简退职职工救济│22号 │ │ ┃
┃ │工作座谈会纪要》│ │ │ ┃
┃ │的通知 │ │ │ ┃
┠─┼────────┼──────┼───────┼────────┨
┃ │内务部办公厅有关│(65)内城字第│1965年12月23日│已被《民政部关于┃
┃40│退职老职工救济工│148号 │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
┃ │作中的几个问题的│ │ │济问题的复函》(┃
┃ │答复 │ │ │民发工[1980]11号┃
┃ │ │ │ │)取代 ┃
┠─┼────────┼──────┼───────┼────────┨
┃ │内务部办公厅一九│(66)内城字 │1966年4月1日 │已被《民政部关于┃
┃41│六五年六月九日以│第41号 │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
┃ │后新处理的退职老│ │ │济问题的复函》(┃
┃ │职工如何救济的函│ │ │民发工[1980]11号┃
┃ │ │ │ │)取代 ┃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67)中劳薪字│1967年8月12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42│半工半读的时间可│第94号 │ │ ┃
┃ │否计算工龄问题的│ │ │ ┃
┃ │复函 │ │ │ ┃
┠─┼────────┼──────┼───────┼────────┨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72)计劳业字│1972年8月16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43│于技工、半工半读│43号 │ │ ┃
┃ │等学校学员工作年│ │ │ ┃
┃ │限计算问题的函 │ │ │ ┃
┠─┼────────┼──────┼───────┼────────┨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73)计劳业字│1973年1月20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44│于轮换工的工龄计│7号 │ │ ┃
┃ │算问题的复函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80)劳险便字│1980年7月19日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45│室关于“亦工亦农│41号 │ │ ┃
┃ │”工人被招工、顶│ │ │ ┃
┃ │替后工龄计算问题│ │ │ ┃
┃ │的复函 │ │ │ ┃
┠─┼────────┼──────┼───────┼────────┨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82)劳险便字│1982年3月3日 │继续执行《国家计┃
┃46│福利司关于高等学│9号 │ │委劳动局关于延期┃
┃ │校、中专和技工学│ │ │毕业的技工学校、┃
┃ │校学生延期毕业和│ │ │半工半读学校、技┃
┃ │毕业后延期分配期│ │ │工训练班的学员工┃
┃ │间是否计算工龄问│ │ │作年限如何计算问┃
┃ │题的复函 │ │ │题的意见》((72)┃
┃ │ │ │ │劳计业字85号)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民│劳人险函 │1982年10月6日 │《教育部关于民办┃
┃47│办教师工龄计算问│(1982)24号 │ │教师工龄计算问题┃
┃ │题给云南省劳动局│ │ │的答复意见》( ┃
┃ │的复函 │ │ │(80)教计字267号 ┃
┃ │ │ │ │)已有规定 ┃
┠─┼────────┼──────┼───────┼────────┨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劳人险局 │1983年4月19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
┃48│利局关于农民技术│[1983]17号 │ │农民技术员考入农┃
┃ │员工龄计算问题给│ │ │业院校毕业分配后┃
┃ │农牧渔业部人事司│ │ │做农业技术干部的┃
┃ │的答复 │ │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 │ │ │ │函》(劳人险[198┃
┃ │ │ │ │6]7号)中已有新 ┃
┃ │ │ │ │的规定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归│劳人险[1985]│1985年7月13日 │全国总工会、劳动┃
┃49│侨职工工龄计算问│3号 │ │部、中侨委《关于┃
┃ │题的意见 │ │ │归国华侨职工加入┃
┃ │ │ │ │工会及工龄计算问┃
┃ │ │ │ │题》((62)会字第┃
┃ │ │ │ │23号)等文件中已┃
┃ │ │ │ │有规定 ┃
┠─┼────────┼──────┼───────┼────────┨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劳人险[1985]│1985年12月28日│按《国务院关于建┃
┃50│营企业离休退休职│15号 │ │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 │工死亡后,其生前│ │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所领取的生活补助│ │ │的决定》(国发 ┃
┃ │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 │[1997]26号)的有┃
┃ │ │ │ │关规定执行 ┃
┠─┼────────┼──────┼───────┼────────┨
┃ │劳动部关于退休养 劳险字[1989] 1989年4月28日 │财政部、劳动部、┃
┃51│老基金收取办法等│10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
┃ │问题的复函 │ │ │家税务总局《关于┃
┃ │ │ │ │印发<企业职工基┃
┃ │ │ │ │本养老保险基金实┃
┃ │ │ │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 │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财社字[1998]┃
┃ │ │ │ │6号)已有新的规 ┃
┃ │ │ │ │定 ┃
┠─┼────────┼──────┼───────┼────────┨
┃ │劳动部关于在养老│劳险字[1989]│1989年8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
┃52│保险制度改革中应│17号 │ │统一的企业职工基┃
┃ │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 │ │ │ │决定》(国发[199┃
┃ │ │ │ │7]26号)已有新的┃
┃ │ │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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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填报国│劳险字[1989]│1989年8月24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53│营企业职工退休养│18号 │ │《关于印发社会保┃
┃ │老基金统计表的补│ │ │险统计报表制度的┃
┃ │充通知 │ │ │通知》(劳社厅发┃
┃ │ │ │ │[1999]2号)已有 ┃
┃ │ │ │ │新的规定 ┃
┠─┼────────┼──────┼───────┼────────┨
┃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劳险司函字 │1989年9月30日 │按《国务院关于建┃
┃54│同制职工退休问题│[1989]19号 │ │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 │的答复 │ │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 │ │ │的决定》(国发 ┃
┃ │ │ │ │[1997]26号)的有┃
┃ │ │ │ │关规定执行 ┃
┠─┼────────┼──────┼───────┼────────┨
┃ │劳动办公厅关于退│劳办险字 │1990年1月26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
┃55│休职工下落不明期│[1990]1号 │ │于退休职工下落不┃
┃ │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 │明期间应从何时停┃
┃ │ │ │ │发退休待遇问题的┃
┃ │ │ │ │复函》(劳办发 ┃
┃ │ │ │ │[1993]162号)已 ┃
┃ │ │ │ 有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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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险函字 │1990年4月12日 │1997年7月16日《 ┃
┃56│集体所有制企业职│[1990]5号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
┃ │工退休费用社会统│ │ │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 │筹工作管理问题的│ │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 │复函 │ │ │定》(国发[1997]┃
┃ │ │ │ │26号)已有新的规┃
┃ │ │ │ │定 ┃
┠─┼────────┼──────┼───────┼────────┨
┃ │劳动部关于职工退│劳险字[1990]│1990年6月19日 │财政部、劳动部、┃
┃57│休养老保险基金必│14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
┃ │须专款专用问题的│ │ │家税务总局《关于┃
┃ │函 │ │ │印发<企业职工基┃
┃ │ │ │ │本养老保险基金实┃
┃ │ │ │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 │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财社字[1998]┃
┃ │ │ │ │6号)已有新的规 ┃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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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加强养│劳险字[1990]│1990年10月18日│已被《社会保险保┃
┃58│老保险基金的征缴│20号 │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1999年国务院┃
┃ │ │ │ │第259号令)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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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险字 │1991年7月22日 │财政部、劳动部、┃
┃59│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91]10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
┃ │基金和管理服务费│ │ │家税务总局《关于┃
┃ │不计处“两金”的│ │ │印发<企业职工基┃
┃ │通知 │ │ │本保险基金实行收┃
┃ │ │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
┃ │ │ │ │规定>的通知》(┃
┃ │ │ │ │财社字[1998]6号 ┃
┃ │ │ │ │)已有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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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劳险字[1991]│1991年8月29日 │按《国务院关于建┃
┃60│彻国务院决定积极│11号 │ │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 │搞好城镇集体企业│ │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 │的决定》(国发 ┃
┃ │的通知 │ │ │[1997]26号)的规┃
┃ │ │ │ │定执行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险字 │1991年9月23日 │按《劳动部关于印┃
┃6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1]14号 │ │发<关于建立企业┃
┃ │费和个人储蓄养老│ │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保险费是否征税问│ │ │的意见>的通知》┃
┃ │题的复函 │ │ │(劳部发[1995] ┃
┃ │ │ │ │464号)的规定执 ┃
┃ │ │ │ │行 ┃
┠─┼────────┼──────┼───────┼────────┨
┃ │劳动部、商业部关│劳险字[1991]│1991年10月9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
┃62│于集体商业企业职│15号 │ │统一的企业职工基┃
┃ │工参加退休费用社│ │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 │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 │决定》(国发[199┃
┃ │ │ │ │7]26号)的规定执┃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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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对浙江省劳│劳险字[1991]│1991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实行┃
┃63│动厅《关于人民保│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 │险公司系统职工参│ │ │保险省级统筹和行┃
┃ │加地方退休费用统│ │ │业统筹移交地方管┃
┃ │筹的请示》的复函│ │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国发[1998]28┃
┃ │ │ │ │号)已对此问题作┃
┃ │ │ │ │了规定 ┃
┠─┼────────┼──────┼───────┼────────┨
┃ │劳动部关于落实养│劳险字[1991]│1991年12月19日│已被财政部、劳动┃
┃64│老保险基金管理措│24号 │ │部、中国人民银行┃
┃ │施的通知 │ │ │、国家税务总局《┃
┃ │ │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
┃ │ │ │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
┃ │ │ │ │收支两条线管理暂┃
┃ │ │ │ │行规定的通知》(┃
┃ │ │ │ │财社字[1998]6号 ┃
┃ │ │ │ │)取代 ┃
┠─┼────────┼──────┼───────┼────────┨
┃ │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办力字 │1992年4月21日 │所依据的《关于扩┃
┃65│关于扩大试行全员│[1992]20号 │ │大试行全员劳动合┃
┃ │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 │制的通知》已于 ┃
┃ │》中“提前退休”│ │ │1994年废止 ┃
┃ │问题解释的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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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劳险字[1992]│1992年5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
┃66│有制企业职工实行│12号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保险省级统筹和行┃
┃ │省级统筹的意见的│ │ │业统筹移交地方管┃
┃ │通知 │ │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国发[1998]28┃
┃ │ │ │ │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劳动部、财政部关│劳险字[1992]│1992年6月13日 │按劳部发[1995] ┃
┃67│于贯彻《国务院关│15号 │ │325号、劳部发[19┃
┃ │于企业离退休人员│ │ │96]346号、劳部发┃
┃ │增加离退休金的通│ │ │[1997]226号等文 ┃
┃ │知》中有关具体问│ │ │件执行 ┃
┃ │题的通知 │ │ │ ┃
┠─┼────────┼──────┼───────┼────────┨
┃ │劳动部关于报送企│劳险字[1992]│1992年7月1日 │适用期已过 ┃
┃68│业职工实行个人缴│18号 │ │ ┃
┃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 ┃
┃ │相应调整工资所需│ │ │ ┃
┃ │工资额指标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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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劳险字[1993]│1993年2月17日 │按《劳动和社会保┃
┃69│规定办理职工退休│3号 │ │障部关于制止和纠┃
┃ │的通知 │ │ │正违反国家规定办┃
┃ │ │ │ │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 │ │ │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劳部发[1999]┃
┃ │ │ │ │8号)执行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1993年4月17日 │按《劳动和社会保┃
┃70│核定职工退休年龄│8号 │ │障部关于制止和纠┃
┃ │问题的复函 │ │ │正违反国家规定办┃
┃ │ │ │ │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 │ │ │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劳部发[1999]┃
┃ │ │ │ │8号)执行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1993年6月25日 │按《劳动和社会保┃
┃71│办理职工退休手续│67号 │ │障部关于制止和纠┃
┃ │时认定出生日期问│ │ │正违反国家规定办┃
┃ │题的复函 │ │ │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 │ │ │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劳部发[1999]┃
┃ │ │ │ │8号)执行 ┃
┠─┼────────┼──────┼───────┼────────┨
┃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劳部发[1993]│1993年10月19日│《国务院关于建立┃
┃72│老金计发办法改革│275号 │ │统一的企业职工基┃
┃ │试点工作的通知 │ │ │本养老保险的制度┃
┃ │ │ │ │的决定》(国发 ┃
┃ │ │ │ │[1997]26号)已有┃
┃ │ │ │ │新的规定 ┃
┠─┼────────┼──────┼───────┼────────┨
┃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劳部发[1994]│1994年3月8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
┃73│老金计发办法改革│123号 │ │统一的企业职工基┃
┃ │试点工作的补充通│ │ │本养老保险的制度┃
┃ │知 │ │ │的决定》(国发 ┃
┃ │ │ │ │[1997]26号)已有┃
┃ │ │ │ │新的规定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4]│1994年5月26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
┃74│企业全员劳动合同│169号 │ │关于贯彻执行<中┃
┃ │制职工退休退职问│ │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 │题的复函 │ │ │法>若干问题的意┃
┃ │ │ │ │见》的通知(劳部┃
┃ │ │ │ │发[1995]309号) ┃
┃ │ │ │ │已有新的规定 ┃
┠─┼────────┼──────┼───────┼────────┨
┃ │劳动部关于企业缴│劳部发[1994]│1994年12月21日│财政部、劳动部、┃
┃75│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
┃ │仍由银行代扣的紧│ │ │家税务总局在关于┃
┃ │急通知 │ │ │印发《企业职工基┃
┃ │ │ │ │本养老基金实行收┃
┃ │ │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
┃ │ │ │ │规定》的通知(财┃
┃ │ │ │ │社字[1998]6号) ┃
┃ │ │ │ │已有明确规定 ┃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部发[1995]│1995年5月1日 │按《国务院关于建┃
┃76│关于贯彻<国务院│207号 │ │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 │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的决定》(国发 ┃
┃ │的通知>的实施意│ │ │[1997]26号)执行┃
┃ │见》的通知 │ │ │ ┃
┠─┼────────┼──────┼───────┼────────┨
┃ │关于印发《基本养│劳部发[1995]│1995年5月26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
┃77│老保险覆盖计划》│240号 │ │贯彻两个条例扩大┃
┃ │的通知 │ │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 │ │ │ │加强基金征缴工作┃
┃ │ │ │ │的通知》(劳社部┃
┃ │ │ │ │发[1999]10号)已┃
┃ │ │ │ │有新的规定 ┃
┠─┼────────┼──────┼───────┼────────┨
┃ │劳动部关于养老保│劳部发[1995]│1995年8月28 │财政部、劳动部、┃
┃78│险基金不能纳入财│332号 │ │中国人民银行、国┃
┃ │政专户管理问题的│ │ │家税务总局在关于┃
┃ │通知 │ │ │印发《企业职工基┃
┃ │ │ │ │本养老基金实行收┃
┃ │ │ │ │支两条线条管理暂┃
┃ │ │ │ │行规定》的通知 ┃
┃ │ │ │ │(财社字[1998] ┃
┃ │ │ │ │6号)已有新的规 ┃
┃ │ │ │ │定 ┃
┠─┼────────┼──────┼───────┼────────┨
┃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劳部发[1996]│1996年3月13日 │已被劳动部《关于┃
┃79│工基本养老保险基│78号 │ │印发<企业职工基┃
┃ │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 │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 │ │ │ │户管理暂行办法>┃
┃ │ │ │ │的通知》(劳办发┃
┃ │ │ │ │[1997]116号)取 ┃
┃ │ │ │ │代 ┃
┠─┼────────┼──────┼───────┼────────┨
┃ │关于对《水利行业│劳部发[1996]│1996年4月12日 │已被《国务院关于┃
┃80│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20号 │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
┃ │改革实施方案》批│ │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复 │ │ │和行业统筹移交地┃
┃ │ │ │ │方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国发[199┃
┃ │ │ │ │8]28号)取代 ┃
┠─┼────────┼──────┼───────┼────────┨
┃ │关于对《深化石油│劳部发[1996]│1996年4月12日 │已被《国务院关于┃
┃81│系统职工养老保险│121号 │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
┃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的批复 │ │ │和行业统筹移交地┃
┃ │ │ │ │方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国发[199┃
┃ │ │ │ │8]28号)取代 ┃
┠─┼────────┼──────┼───────┼────────┨
┃ │关于对《交通系统│劳部发[1996]│1996年7月26日 │已被《国务院关于┃
┃82│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38号 │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
┃ │改革试点方案》的│ │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批复 │ │ │和行业统筹移交地┃
┃ │ │ │ │方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国发[199┃
┃ │ │ │ │8]28号)取代 ┃
┠─┼────────┼──────┼───────┼────────┨
┃ │关于对《煤炭企业│劳部发[1996]│1996年8月2日 │已被《国务院关于┃
┃83│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46号 │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
┃ │改革试行方案》的│ │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批复 │ │ │和行业统筹移交地┃
┃ │ │ │ │方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国发[199┃
┃ │ │ │ │8]28号)取代 ┃
┠─┼────────┼──────┼───────┼────────┨
┃ │劳动部关于不得实│劳部发[1996]│1996年10月24日│已被《国务院关于┃
┃84│行养老保险省级行│343号 │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
┃ │业统筹的通知 │ │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 │ │ │和行业统筹移交地┃
┃ │ │ │ │方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国发[199┃
┃ │ │ │ │8]28号)取代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7]│1997年8月8日 │按《劳动和社会保┃
┃8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74号 │ │障部关于制止和纠┃
┃ │问题的复函 │ │ │正违反国家规定办┃
┃ │ │ │ │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 │ │ │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劳社部发[199┃
┃ │ │ │ │9]8号)执行 ┃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明电 │1998年6月25日 │按《劳动和社会保┃
┃86│关于不得违反国家│[1998]5号 │ │障部关于制止和纠┃
┃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 │ │正违反国家规定办┃
┃ │提前退休的紧急通│ │ │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 │知 │ │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劳社部发[199┃
┃ │ │ │ │9]8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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