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1999〕69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
五、
六条关于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