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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1999〕69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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