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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定现有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范围的通知[失效]

  (四)不具有一级资质证书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赋予相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1、近三年在国外实施过单项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小于90%;
  3、拥有不少于40名的工程预算、报价和管理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0人,并有10名以上的项目经理;
  4、近三年来无对外承包工程经营劣迹,未受过外经贸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处分。
  (五)国务院确定的千家重点企业和120家试点企业集团,赋予企业所属行业或主营产品所属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核定
  (一)中央、地方主营劳务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可以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渔工,下同)。
  (二)省、地、县级各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企业,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可以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三)已具有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经营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1)前两年平均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人;
  (2)前三年中未受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外派劳务经营劣绩。
  (四)其它具有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经营权但达不到第(三)款条件的企业,赋予其承包工程或设计咨询项目项下的对外劳务合作权,对外派遣实施其所承揽的工程或设计咨询项目所需劳务人员。
  (五)企业的外派海员、外派渔工经营权,将专项核定。
  五、对外设计、咨询经营权核定
  (一)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甲级设计、咨询资质证书的企业,赋予对外设计、咨询经营权。
  (二)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在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时,可从事工程项下的设计、咨询业务,但不得承揽单独的设计、咨询项目。
  六、企业经营范围核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须申报近三年承揽的单项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情况;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须申报近两年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开展情况;
  (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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