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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定现有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定现有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
 设计咨询经营范围的通知
 (〔1999〕外经贸合发第58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经营,维护经营秩序,外经贸部决定对所有已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依据
  (一)企业具有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
  (二)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业务的业绩;
  (三)企业的专业实力(包括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拥有的专业人员等);
  (四)企业守法守规情况。
  二、核定办法
  对具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主要依据其资质证书核定;对无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主要依据其业绩和专业实力核定。
  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核定
  (一)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赋予全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具有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赋予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不具有一级资质证书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赋予全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1、近三年在国外实施过3个以上、不同行业、单项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企业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小于80%;
  3、拥有不少于60名的工程预算、报价和管理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5人,并有15名以下的项目经理;
  4、近三年来无对外承包工程经营劣迹,未受到外经贸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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