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专用章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的通知
(〔1999〕外经贸政字第510号 1999年3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企业,各商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来华展览会的审批格式,简化审批程序,我部制定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我部审批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均使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同时启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专用章”。
二、有关单位在向我部申报在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时,请填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并附其他需另报的有关材料。
三、有关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和管理事宜,仍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及《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专用章
”印模式样(略)
附件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证
批准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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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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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名称(中英文): │展览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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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中英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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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出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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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时间: 年 月 日 │ │
├───────────────────┤批准部门盖章: │
│展览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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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面积: M(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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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 │
│,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展览会│ │
│期间一切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
│如有台湾省厂商参展,请按规定报外经贸部│ │
│(台港澳司)办理专项批准手续。请在展览│ │
│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览总结报我部(发│ │
│展司)。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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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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