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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
 (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外经贸机电发[1999]第628号)

  第一条 根据《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对现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整顿,并尽快修改制定新的《目录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批准项目确定的车型,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渠道和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申请。
  外经贸部审批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实行一车一证。
  《进口配额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不得更改。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放《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进口配额证明》的编号。
  不得越权发放《进口许可证》;越权发放的,要追究主管单位和当事者的责任。
  第五条 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生产企业,向国家限定的汽车、摩托车零件报关口岸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汽车、摩托车关键件,并签发《关税缴纳证明书》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
  第六条 凡未持有效《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或在非指定港口接卸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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