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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1999年7月23日卫生部令第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考核

  第四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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