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现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资格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由其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的申请执业注册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