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
《执业医师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