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积极有效地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的推广积极性;在中医医院评审、执业中医医师和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等工作中,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人员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出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成本低、疗效好、适合农村和基层使用的适宜技术进行筛选、发布。在县级中医医院推广适宜技术,以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为主,并要与专科(专病)建设相结合;在乡村主要推广常规的中医药诊疗技术、方法,并要与乡村医生的在职培养培训相结合。
(21)面向农村推广应用中药新产品。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高效、优质中成药新产品的筛选工作,积极向广大农村推荐;同时加强与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合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降低产品包装标准、减少流通环节等措施,减少生产、经营成本而降低价格。
七、切实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
(22)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中医药工作列入本地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卫生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工作的年度计划,定期研究和解决农村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健康发展。
(23)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中,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重视县级中医医院在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需求、指导农村中医药业务等方面的地位,充实、巩固现有的机构;在实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把农村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性医院同等对待。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作用,认真总结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第一个十年规划目标中医药工作的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在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中充实完善中医药工作指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促进农村中医药的发展。
(2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1998年开始设立农村中医工作专项资金。各地要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要相对集中财力,逐步解决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制度。
(25)继续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活动,争取到2000年底全国有100个县(市、区)列入建设范围,到2005年底全国再有一批县(市、区)列入建设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也可选择农村中医药工作较好的县(市、区)开展省级创建活动。要认真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发挥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示范、带动作用。
(26)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广大中医药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发扬中医的传统美德,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新风尚。对模范农村中医药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表彰奖励。积极组织和开展“三下乡”活动。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坚决纠正不正之风,树立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