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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需科技部回复的文件,由办公厅根据业务内容分送有关司局或部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批文回复。
  二十二、对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公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要尽快办结。对国务院领导批示“研阅”的文件,一般要予以回复,并抄报国办秘书三局,回复时应附上领导批文复印件和批件文号。查办件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二十三、凡属部内统一布置的、涉及各有关业务司共同办理和落实的重要业务工作的司局级发文,应送办公厅及有关综合业务司局会签。
  二十四、严格按照《科技部收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公文运转和督促检查工作。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五、部领导在国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只安排主管司局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地方科委负责同志不到机场、火车站迎送。
  二十六、为保证科技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科技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以科技部名义召开的会议或科技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方科委、其他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对各地方科委、其他部门和部属单位邀请部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协调,从严掌握。
  二十七、部领导一般不为各地方科委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请部领导签发贺信、贺电,由办公厅协调提出意见后,报部领导审批。
  二十八、部领导每年的外事出访活动,由合作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出访计划,在征得部领导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报主管外事工作的副部长审核同意后,报部长审批。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部领导出访和分管单位安排的部领导出访,应根据上述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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