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费和管理
第十二条 出资部门、地方,根据确定的核心仪器引进方案,按商定的出资比例拨付中心核心仪器的购置费。
第十三条 中心核心仪器的运行费,主要由仪器中心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并可有以下来源:
一、在核心仪器购置费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运行补贴费;
二、中心核心仪器纳入当地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按当地入网仪器运行费补贴的有关规定,确定运行补贴额度;
三、向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来源的经费。
第十四条 仪器中心对外服务的收费原则:
一、对出资部门、地方所属研究所、大学等单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机时,提供免费服务;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超机时使用及非出资部门、地方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一般只收直接消耗费;
三、非出资部门、地方的技术开发工作及所有企业单位,除直接消耗费外,还应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仪器中心制定,报仪器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有关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仪器中心的财务、共同出资购置的资产,由仪器中心依托单位代管,但必须单独建帐,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由几个部门、地方共同出资购置的仪器中心资产,均归出资部门、地方共同所有,对其的变更、处置由仪器中心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仪器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技术责任和岗位责任制、样品的登记、测试报告的整理和审核、技术文件的存档和保密、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标样的管理和发放、物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为做好服务,仪器中心应严格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二、不得强占用户的研究开发成果,侵犯用户的知识产权;
三、根据实际条件,实行24小时对外开放服务;
四、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
五、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