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国税发〔19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各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
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和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
行政复议法的宗旨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税法律规范的轨道。同时还应该认识到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一方面建立了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