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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续页页号: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编号:( )监管(冶)  号;   监管小组(签章):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填表人: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填发日期:  年  月  日(以下由海关填写)

┌────┬─────┬─────┬─────┬─────┬─────┐
│出口批次│第 批  │ 第 批  │第 批  │ 第 批  │第 批  │
├────┼─────┼─────┼─────┼─────┼─────┤
│出口报关│     │     │     │     │     │
│日期  │     │     │     │     │     │
├────┼─────┼─────┼─────┼─────┼─────┤
│出口报关│     │     │     │     │     │
│单号  │     │     │     │     │     │
├────┼─────┼─────┼─────┼─────┼─────┤
│出口商品│     │     │     │     │     │
│品名  │     │     │     │     │     │
├────┼─────┼─────┼─────┼─────┼─────┤
│出口数量│     │     │     │     │     │
├────┼─────┼─────┼─────┼─────┼─────┤
│备注: │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海关签章:│
│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    │ 日   │ 日   │ 日   │ 日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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