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27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电力管理站是提供电能服务的企业,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应当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电力管理站利用其改造电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提供电能服务等措施强行向用户推销用电计量装置,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的规定,构成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因此,同意你局的意见,对电力管理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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