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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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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                               │
│                                  │
│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存根)               │
│                                  │
│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的     合同,已于    年  │
│月  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元。                │
│                                  │
│                          年  月  日 │
│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                           (骑缝章)  │
│----------------------------------│
│                           编号:    │
│                                  │
│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售付汇专用)            │
│                                  │
│  银行(外汇管理局):                      │
│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
│合同总金额为    (币种)   元。该公司已于    年  月  │
│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币种)   元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元(税票号:   )。                      │
│  特此证明。                           │
│                                  │
│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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