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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四、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规定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二)担保费;
  (三)融资租赁租金;
  (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收益。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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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一                     编号:       │
│                                  │
│      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存根)                │
│                                  │
│  公司(个人)与我国     公司签订的   合同,已于    年│
│  月  日缴纳了营业税   元,个人所得税   元。       │
│  (若为公司,此格免于填写)。                  │
│                                  │
│                         年  月  日  │
│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                         (骑缝章)    │
│----------------------------------│
│                         编号:      │
│                                  │
│      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完税证明        │
│             (售付汇专用)              │
│                                  │
│  银行(外汇管理局):                      │
│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
│合同总金额为    (币种)   元。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
│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币种)  元向我局缴纳了营业税  元│
│(税票号:   ),个人所得税  元(税票号:  ,若为公司,此格免│
│于填写)。                             │
│  特此证明                            │
│                                  │
│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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