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贯彻执行不力,对存在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其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和发生严重问题的。
(二)对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法执纪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处理的。
(三)领导班子纪律松弛,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落实,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
(四)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独断,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五)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不报告或查处不力,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